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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支持制造业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0-1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的决策部署,帮扶制造业企业复工复产,快速恢复市场主体活力,按照《河南省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豫政办明电〔2021〕27号)文件精神,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21〕6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经研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决定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开展支持制造业企业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支持制造业企业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7.20”洪涝灾害造成生产设备受损的制造业企业(以各地上报的两批《河南省制造业企业受灾及灾后重建情况统计表》内企业为准)。

(二)在河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三)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截止申报日,企业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本申报通知要求的具体申报条件。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对企业已完成设备维修、更新的实际投资给予30%的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补助基数以发票核算为主,发票计算区间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9月30日。在计算区间内,申报企业设备维修、购置投入实际完成投资不低于20万元(税后)。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同类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自行编制《河南省制造业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为N册三部分,纸张尺寸为A4,每部分用彩页隔开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申请报告文字描述要简洁明了,复印件要清晰可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封面(见附件1)

(二)目录

(三)第一部分 企业基本情况

1.河南省制造业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企业情况简介;

3.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站(http://ha.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四)第二部分 企业灾后投资情况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须带验证码);

2.项目资金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内购置更新受损设备的现场照片、合同、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发票、设备入驻记录等资料复印件,及维修受损设备的现场照片、合同、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发票等资料复印件)。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在规定计算区间内实际完成投资发票列出清单(见附件4),清单中对应的每张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信息便于查验。企业提供的发票清单必须经税务部门逐页盖章确认。

(五)第三部分 其他情况

1.企业通过实施专项投资,复工复产情况,带来的社会效益情况;

2.购置更新、维修的设备应用主要场所全景照片及设备照片;

3.各地工信、财政部门现场核查符合性说明(见附件5);

4.各地工信部门推荐企业纳入《河南省制造业企业受灾及灾后重建情况统计表》的正式文件扫描件。

四、有关要求

1.请符合条件的受灾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资料,报送至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

省属企业和省财政直管县(省直管县除外)辖区内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属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2.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详细审核认定方案,联合开展现场核实,对企业申请材料、发票来源等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经评审、公示确定后联合提出补助建议,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两部门联合出具的推荐文件、汇总表(附件6)一式三份(含光盘一份)、专项审计报告一份、确定支持企业的申请报告材料一份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划处,将推荐文件、汇总表一式二份(含光盘一份)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同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公示等,并进行不定期抽样现场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