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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

 

河南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和《河南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攻坚方案》,现将《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418

 

 

 

 

 

 

 

 

 

 

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河南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攻坚方案》加快建设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完善我省制造业创新体系,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创新是制造业发展的首要动力和主引擎。新常态下,我省制造业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产业层次低、高附加值产品少、节能减排压力大等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根本原因在于创新能力弱,主要表现在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不足,创新成果产业化不畅,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亟需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通过协同创新解决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之间的死亡之谷问题,必须加快构建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的制造业创新体系,瞄准制造业发展薄弱环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打造贯穿创新链、产业链的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

(二)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把创新摆在制造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为手段,按照一案一例一策方式,建设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着力攻克解决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积累储备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培养造就一批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建设发展一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基地,积极推动省级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级创新中心,加快形成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全面提升我省制造业竞争能力

(三)建设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施策、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聚焦主导产业、兼顾其他领域,2017争取确定10左右创新中心培育对象,认定3左右省级创新中心,推动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形成引领示范效应2020年,建成15家左右省级创新中心,争创12国家级创新中心初步形成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体系和供给机制; 2025年,建成25家左右省级创新中心,争创35家国家创新中心,构建比较完善的制造业创新体系,形成显著的支撑效应

    二、基本定位及组织形式

(一)功能定位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创新平台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主要是面向全省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重点,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这种新型创新载体具有以下特征和功能:

——制造业协同创新的新型载体。通过在重点领域部署建设创新中心,整合人才、技术、标准、信息、资本等在内的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构建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

——制造业技术转化的中试基地通过对技术创新成果开展中试及相应的检验、验证,解决科技成果在实现产业化过程中的工艺、装备及其他技术难题等,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

——制造业技术创新的公共平台通过整合行业各类机构,提供从技术委托研发、测试认证、标准制定和试验验证、专利运用、成果评估、应用推广、企业孵化到信息服务、人培训、项目融资等一系列公共服务

    ——制造业创新人才的培养中心通过建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充分发挥创新人才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组织形式

创新中心应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股份制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它既不是简单的企业研发设计机构独立法人化,也不是以形成某个新产品批量生产为目标的生产型企业,更不是某个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的简单更名或翻牌根据发起单位不同,因类制宜、因业施策,可采取多种模式进行创新中心建设。

1.企业型创新中心。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整合科研院所、业务客户、上下游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仪器设施、实验室等创新资源,对行业的应用技术、关键技术和产业化工艺进行开发和研究。鼓励现有运作良好的产业联盟或创新联盟转化为实体企业法人。

2.院所型创新中心。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优势学科为依托,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相关科院所进行工程化研究,形成紧密合作型联合体。鼓励高校校办企业、各类技术研究院(所)及转制的科研院所牵头组建创新中心。

3.平台型创新中心充分探索政府搭建平台、企业有效使用的市场化机制,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由政府牵头、联合国际国内知名研发机构,组建政产学研用协同的企业法人实体,打造开放式的创新服务平台,为区域内各类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三)基本条件

1.正式认定的创新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是股份制的独立法人,能够按照责权明确、科学管理的模式运行,依法实行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我管理,最终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主要任务是面向行业发展,开展产业前沿及共性技术研发或接受企业委托开展技术研发和中试,向企业尤其是向中小企业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行业发展提供各类公共服务

——转让的技术成果必须是经过验证并且能够直接进入产业化大规模生产的,其建立的生产能力主要是用于技术成果转化的中试及示范应用等。

——运行经费筹措应以成员单位入股(注资)或缴纳会员费、通过提供各类服务取得合理收益等方式为主,同时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保障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长期运营需求。

——制定有清晰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路线图,充分了解行业技术创新发展的最新成果。

2.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基本条件:

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可以是企业性质或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业务以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企业孵化为主,着力于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事业单位。凡不属于股份制公司法人的,应在正式认定为创新中心前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股份制法人实体注册

建设要求

(一)牵头单位条件

    1.在相关领域具有显著的领先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和创新效益,有近5年内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牵头单位一般应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载体,且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

2.在申报领域保持较高、持续的研发投入,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3.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4.有先进的基础设施、仪器装备和高端研发人才,能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较完善的支撑。

    5.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二)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要点

1.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有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2.有产业链的重要客户、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作为创新中心组建成员,专业技术研发人员队伍相对稳定,人数不少于30

3.持续的投入保障明晰的商业运行模式,并形成吸引可持续投资的能力在组建过程中成员单位之间应形成资金组建方案有相应资金匹配创新中心注册资本(包括研发设备、经过第三方评估的专有技术或专利)不少于1000万元。

4.有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等方面内容。

5.有完备的章程和科学的运营机制,包括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财务、人事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长效机制等

6.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建立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行业管理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根据创新中心的专业领域,应有业内公认的技术权威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7.有开放合作交流机制,制定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面向行业和地区提供服务

    8.有吸引和培养制造业创新型人才、团队的能力。

    、实施步骤

在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制定和完善创新中心申报、推荐、遴选、评估、考核、认定等有关程序和方案。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支持创新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

(一)培育单位申报

按照自愿原则,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由各地主管部门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上报。

(二)培育单位遴选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创新中心拟培育名单,之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创新中心培育名单。自培育名单发布之日起,进入不超过2年的培育期。

    (三)培育建设

在培育期内,创新中心应完成如下任务:一是完成企业法人注册和股份制改造,并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起内部管理架构和规范的运行机制;二是编制中长期(3-5年)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及保障措施建立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研判行业技术发展重大问题,筛选确定技术研究方向;四是着手开展技术研发面向行业提供公共服务。

)考核认定

凡在培育期内完成培育建设任务的单位,可随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认定申请。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对培育单位组织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省级创新中心;未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半年时间整改,经整改仍不能通过考核的,以及在培育期结束后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持续推进

凡被认定为省级创新中心的,根据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分年度建设目标,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逐年签订年度建设协议,明确建设任务和责任。根据年度建设协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每年对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评估考核。未通过年度评估的,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创新中心称号。通过35年的培育与建设,推动创新中心实现自负盈亏、自主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相关省直单位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将创新中心与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区建设等有机结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和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综合实力较强的省辖市培育市级(区域)创新中心,作为省级创新中心的支撑和补充。凡建有省级创新中心的地方,应在资金和其他政策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二)加大专项资金和财税政策支持运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创新中心从列入培育名单年度起,连续支持5年。凡列入省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单位,在培育期内按照年度内购置研发、中试等设备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凡认定为省创新中心的,分年度签订建设协议,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年度内进行技术引进及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登记注册地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辐射区内的创新中心,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政策。创新中心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技术创新所需进口重要设备税收减免、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新软件首版权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三)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省级产业基金作用支持创新中心建设,探索设立创新中心建设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加大对创新中心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取多方协同、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通过入股或缴纳会员费等方式予以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中心建设。

(四)强化人才支撑鼓励创新中心采取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依法保护创新收益。利用国家相关人才计划,引进海内外制造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鼓励在豫高校的科技人员到创新中心任职,支持创新中心与高校联办共建实训基地、重点实验室。

(五)鼓励参与对外合作。充分借助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战略合作机制,整合国家级创新资源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创新中心对境外创新资源的并购,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跟踪,与国际同行开展实质性研发与创新合作,促进创新中心融入全球价值链。支持创新中心引进海外工程师,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省政府外家引进计划,享受外国专家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