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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领域惠企政策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6-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

一、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

2.“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公积金缓交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5.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对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要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6.欠费不停供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6个月内补缴的政策。

7.增值税减免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8.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9.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1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13.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引导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14.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2022年5月底前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对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

15.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到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息,银行可根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通过贷款展期、续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本息最长可延期6个月;对延期还本付息企业维护正常信用记录,不按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

二、推进复工复产复市

1.统筹疫情防控和工业生产。按照《河南省工业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条件下稳定生产,建立完善闭环管理预案,加快提升稳产达产水平。

2.持续实施好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河南省工业企业省、市、县三级“白名单”企业库,在河南省内注册、生产经营状态正常、诚信度好的工业企业,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能够严格执行《河南省“四保”企业(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纳入工业企业“白名单”。

3.加强对“白名单”企业保障。建立周调度制度,开展生产监测调度,及时跟踪了解和梳理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4.支持企业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园区设置核酸检测屋,省市(县)财政按7:3的比例对企业自建核酸检测屋给予50%的购置补贴。

5.实施满负荷生产奖励。对第二季度满负荷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第二季度满负荷生产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级和属地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

1.新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新认定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创新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同一类别以层级最高的进行奖励,同一层级创新载体只奖励一项。

3.新认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对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4.鼓励软件开发创作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单项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

5.做大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化终端(模组)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创办企业,自投产达效年度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30%的奖励3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50%的奖励50万元。

6.鼓励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并在许昌市实现产业化的市财政奖励。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生物制品1—3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3类、中药1—4类,获得临床实验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类3类及医疗器械2—3类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7.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8.制造业与信息化融合发展支持政策。鼓励企业融合化发展。首次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智能化发展。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入选培育对象,通过验收后,给予50万元奖励。

9.制造业头雁企业支持政策。(1)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技改项目投资总额的30%。将符合条件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给予不高于投资总额30%的补助。(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3)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0.新认定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加快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

11.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支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贯标建设的市财政奖励。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3.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倍增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倍增发展。建立高成长型规模以上企业倍增培育库,对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实现高速增长且年度最低增速不低于30%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培育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1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5.军民融合发展奖励。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按实际到位政策性专项资金的50%,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16.技术改造类项目省财政奖励。对技改示范项目的设备、研发投入,按照实际投入不超过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的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7.制造业创新中心资金省财政奖励。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省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年度内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凡认定为省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年度内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18.“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省财政奖励。对百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9.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和保费省财政奖励。对经省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对省内研发和购买使用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省财政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20.国家级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财政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1.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省财政奖励。对在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2.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省财政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3.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省财政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省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业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省财政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

25.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奖励。(1)对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根据申报时上一年度与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配套情况进行奖励,按配套金额不超过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使用本地相关配套产品的系统集成企业,按本地产品配套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机器人本体、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关键零部件成功实现了自主研发并突破重大技术瓶颈的,且产品整体性能达到国际主流产品水平的骨干企业,经专家组认定后,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2)对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根据申报时上一年度销售额的增长情况和地方财政贡献度(与前一年度相比),按销售增长额的2%和地方财政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经专家组认定,对于产品具有独创性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或有较强设计能力,能提供可适应各种不同应用领域的标准化、个性化成套装备,并被评为河南省首台(套)的,单个首台(套)产品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3)对经评审的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申报时上一年度开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相关服务的收入情况,按收入总额的10%给予事后奖励,单个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6.5G基站建设奖励。对采用独立组网模式建设的5G基站,落实省市两级财政1:1比例政策,给予每个建成基站5000元奖励。

27.白酒业转型升级奖励。(1)对于白酒企业在省、市主流媒体上宣传推介白酒名优产品,参加国内外知名交易会、展销会等,财政部门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后补助。(2)对于入选豫酒“五朵金花”“五朵银花”“五大好酒(大单品)”的白酒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白酒企业研发具有许昌地方特色香型的产品,且获国家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3)对于年销售收入突破5000万的白酒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的白酒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销售收入突破3亿元以上的白酒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白酒企业受到国家、省级奖励、扶持和补助的,我市按实际到账资金的50%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四、技术创新政策

1.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等研发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分别按同一类别以层级最高的、同一层级选取一项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为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加大研发投入,2020-2022年,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经核实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部门联合财政、税务二部门组织初审后,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批后,每3年为一个重新认定周期,不合格将取消其可享受的减免税待遇。

4.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奖补政策。依据“支持研发、先用后补”的原则,对仪器使用方按照实际缴纳费用10%-30%的比例给予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资金应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出。共享奖补资金采取奖励和补助方式实施,分为共享服务后奖励和共享使用后补助两类,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受理。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共享服务后奖励和共享使用后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技术转移后补助。对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进行后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子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输出类补助: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要素保障政策

1.开展“一起益企”活动。组织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着力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聚焦创新创业、数字化转型、市场开拓等短板弱项,提供精准高效服务,促进专精特新发展。

2.“信易贷”平台融资政策。通过信用中国(河南·许昌)网站进入许昌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市“信易贷”平台),支持信用状况良好且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主动注册,自主选择信用贷款产品(包括纯信用贷款),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贷政策。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压力,为有合同融资需求的、符合贷款条件的政府采购中标企业提供融资贷款。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服务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4.担保费率优惠政策。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落实豫政办〔2020〕29号的要求: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5.“专精特新贷”政策。合作银行通过银行直贷、银担合作和投贷联动等三种金融服务模式向支持对象发放的信用类贷款。鼓励合作银行按照不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投放贷款。支持对象包括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包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单一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中“专精特新贷”业务累计授信额度上限分别为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申请企业首先在“专精特新贷”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基本信息,注册成功后,提出融资需求和意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平台根据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进行匹配,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推送,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合作银行自收到服务平台推送企业信贷需求之日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符合授信条件,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6.科技贷政策。合作银行为已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内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实物资产抵质押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息1.3倍的业务。

7.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照1%执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

8.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9.提高稳岗返还比例。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10.减免部分仓储物流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11.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不影响产业集聚区规划的情况下进行分割转让登记。

12.工业用地按照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鼓励类项目按照法定最高年期一次性出让。

13.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历史遗留处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可按照“四个一百”政策继续为企业办理供地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14.项目跨宗建设被认定为闲置土地补充登记。工业项目跨宗使用多宗土地建设但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造成部分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无法消除的,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协议,按照合宗处理。

15.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对低效工业用地,可申请政府收回后重新开发。

16.实施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及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说明)后,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受理和拟审批同步公示。

17.对绩效分级及保障类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A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采取自主减排措施,B级及C级企业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可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18.保物流畅通。码卡证合一全省通行,确保产业链供应链不断。对服务“白名单”企业(项目)的物资运输车辆,加设统一标识,开辟专用绿色通道,对健康码绿色、行程码正常(含带*号)、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和通行证的,予以优先、快速通行。对落实提前报备、纳入闭环管理的入许货运司乘人员不予赋码。

19.实施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对纳入“四保”白名单企业的自有客货运车辆和承担为“四保”企业物流运输服务的车辆,实行差异化的高速公路优惠政策,通行省境内的高速公路,落实最高给予20%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