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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合格碘盐供给完善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3-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关于保障合格碘盐供给完善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豫工信联〔2020〕28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盐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信食〔2021〕42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市合格食盐供应,规范食盐销售秩序,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本地政府(管委会)汇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对本地盐业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把保证合格碘盐供给、完善食盐市场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强行业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保障合格食盐供给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合格食盐的供给保障,保证供给的加碘和未加碘食盐能有效满足当地居民科学补碘需求。

在碘缺乏地区,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碘盐含量符合我省盐碘含量标准30mg/kg(波动范围21-39mg/kg)。碘缺乏地区为满足特定人群需要设置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由当地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按照“合理布局、供应有序、满足需要”的原则提出设置建议,报当地盐业主管、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商定。

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见附件),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应按照有关规定销售未加碘食盐,并由当地向社会公布网点信息。有关监管部门要强化日常检查,保证未加碘食盐有序供应。各地要坚决杜绝指定未加碘食盐销售企业,限制外地食盐销售企业销售未加碘食盐等违规行为。

三、强化食盐市场监管

严格规范食盐专营行为,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监管,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监管,重点突出重要物流集散地、大型商超、便利店、农村市场和食品加工用盐以及餐饮等集体用盐单位的监管,坚决杜绝工业盐、劣质盐等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流入食盐市场。全面加强食盐质量监管,尤其要重视未加碘食盐的监管问题,对在碘缺乏地区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在高碘地区擅自销售加碘食盐的经营者,以及其他未经确定的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的经营者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碘食盐精准供应。建立食盐质量定期抽查、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消费。进一步加快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确保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四、规范食盐销售报备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盐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信食〔2021〕42号)文件精神,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来许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省内食盐企业开展省内跨区经营食盐业务的,各县(市、区)盐业行业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以上企业在本地的食盐销售情况汇总并报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地盐业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跨区经营企业食盐销售信息管理工作。

五、注重科学补碘指导

各地要完善碘缺乏病防治防范工作机制,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加强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在商超食盐销售处醒目张贴碘浓度标识并动态更新,引导消费者增强对科学补碘的认识;也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及微博、微信、APP等新媒技术,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和科学信用碘盐科普宣传,并将其纳入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的健康教育内容,持续做好“5.15”防治碘缺乏病日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补碘理念。向社会公布本地水碘调查结果,指导本地居民合理选择碘盐和未加碘食盐。

 

附件:许昌市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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