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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 | 防范知识之打击网络谣言篇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3-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
互联网时代,社交网站蓬勃发展,各类自媒体层出不穷。但在这些新兴信息传播渠道为我们带来便捷体验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信息的鱼龙混杂。一个微小的错误信息经过互联网的传播、放大,最后可能就会对我们的认知产生巨大影响。不知不觉中,我们迷失在了信息的汪洋大海中。现如今,信息的获取渠道越发丰富了,信息本身却被“稀释”了。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接受信息.但是网络信息真假难辨。下面就来一起学习下防范知识之打击网络谣言篇:

一、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即借助于网络平台发布或传播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被歪曲的信息!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传递信息的速度加快,获取信息的能力也大大提高。但同样也导致了传播信息的成本降低,网络信息真假难辨,甚至出现了很多网络谣言充斥在其中,有些谣言已经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着社会的正确导向。

二、网络谣言有哪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3月,内蒙古满洲里史某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一条 “一名5岁女孩因收养一只流浪猫,从而感染成阳性并传染家人”的视频信息。经查,其发布的视频信息为涉及疫情不实言论,当地公安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22年3月21日23时许,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某小区业主群内有人传播“同科小区又有新冠阳性"的涉疫信息。经核实,该信息内容为虚假信息。经海州分局调查,现查明:殷某在抖音上看到有同科小区业主被带走隔离后,自己捏造了“同科小区又有新冠阳性"的虚假信息并发到微信群。 

2022年3月26日23时许,朐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某微信群传播“茗馨花园今天下午又确诊一个,明天全员核酸”等涉疫信息,引起广泛关注。经核实,该相关内容为虚假信息。经海州分局调查,现查明:刘某某3月26日19时许,听家人说,小区内可能有复阳的人,于是捏造了“茗馨花园今天下午又确诊一个,明天全员核酸”的虚假信息并发到微信群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殷某和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散布谣言,海州公安分局遂依法对二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1年10月27日13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微信群内公然辱骂新冠肺炎确诊病人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言语极端,气焰嚣张,影响极坏。黑河市局网安支队对此情况高度重视,立即指派辖区网安部门和派出所民警开展调查工作。民警通过工作,迅速将违法行为人辛某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辛某某对其在三百多人的微信群中辱骂新冠确诊病人及防疫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违法行为人辛某某(男,54岁)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三、传播网络谣言有哪些危害?


其一,加剧社会恐慌。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极易蛊惑人心,加剧社会恐慌,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一旦危言耸听的谣言形成了一定规模,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引起广大网民的慌乱,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其二,引发社会信任危机。网络谣言总偏好负面信息,将社会的阴暗面不断放大,将矛盾不断激化,使人们对所处的社会失去信心。扰乱了人们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人们就会失去理智,失去判断力,从而从内心深处觉得这就是真的,一传十,十传百,到最后,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

其三,破坏政府公信力,损害国家利益。近年来,各地经济都在快速稳定的发展,加快了建设步伐。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专门从事发帖的水军有组织地散播谣言,既有对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这就会侵害个体权益,污染网络生态。


四、面对谣言我们应该怎么做?


提高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
不转发、传播和扩散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不传播非权威来源的音频、视频和文字信息;不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臆想、编造谣言,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发现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等平台传播的没有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主动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
对已转发的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及时予以删除;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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